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》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,磐石市教育局公布对校外培训机构十条规范行为,切实减轻学生校外负担。 一、规范行政审批 即日起,不再新审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,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机构。 二、规范培训时间 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规定,义务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开展培训;线下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0:30,不得以任何形式布置作业。 三、规范师资力量 从事学科类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,从事非学科培训教师应当具备相关技能资格。培训教师持证上岗,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,严禁聘请境外外籍人员组织开展培训活动。 四、规范办学内容 严禁超前、超标培训,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本市中小学同期进度;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。 五、规范营销行为 坚决禁止虚假折扣、虚假宣传,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,严禁向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。 六、规范广告宣传 培训机构不得在各类媒体、公共场所和网络平台刊登、播发校外培训广告,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、误导公众教育观念、制造家长焦虑的广告。 七、规范培训合同 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规范使用《中小学生校外服务合同(示范文本)》。 八、规范收费管理 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示,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且课时超过60课时的费用。 九、规范公示制度 所有培训学校实施信息公开制度,机构资质(办学许可证、法人登记证书)、教师资质、收退费制度等要常年公示,及时更新。 十、规范安全管理及疫情防控 所有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专(兼)职安保及扫码测温人员,安全设施设备齐全,无安全隐患且做好疫情常态化工作,确保师生在校安全。 以上规范行为接受社会监督,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。 磐石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 校外培训机构举报电话:65225855 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办班举报电话:65229390 磐石市教育局 2021年9月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