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全域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精神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磐石市秸秆禁烧“百日攻坚”行动实施方案》,现就秸秆禁烧事宜通告如下: 一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。 二、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大豆、玉米、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,同时包含地头杂草、林下附植物等。 三、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是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,生态环境、交通、农业、林业、公安、消防等相关部门要配合乡镇街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的执法工作。 四、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,由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,并由有权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视情节轻重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进行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五、要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责任,对工作重视不够、措施不力、造成重大影响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依据《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 六、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群众宣传教育,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,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,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,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。 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 磐石市人民政府 |